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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一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职业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账户,待分期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