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一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职业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账户,待分期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