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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润华与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李润华,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法定代表人苏祖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华与被告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华于2015年7月3日以其未提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润华负担。审判员  吴叔凯审判员  游 捷审判员  林远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