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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与王英、赖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赖永成,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负责人:刘翔,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小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永成,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英,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以下简称郫县支行)与被告赖永成、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建华、李婷婷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郫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永成、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郫县支行诉称,2013年6月自己与被告赖永成、王英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自己借款15.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同时,被告用所购车辆向自己办理抵押登记,就此,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自己于2013年7月18日履行放款义务,被告一也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购买车辆并办理了上户、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原告)手续后,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了自己,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26日,抵押车辆被盗,随后,经自己多次要求,二被告未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还款,也未及时提供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现被告一因其他经济纠纷,导致其抵押给自己车辆的盗抢险理赔金被其他法院予以冻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为此,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如下费用:贷款本息846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他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共计906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对律师费3000元、其他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的主张。被告赖永成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英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郫县支行与被告赖永成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赖永成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借款本金为108000元,分期还款36期,每期应还款3384.90元。被告王英在2013年7月8日与原告郫县支行签订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对被告赖永成的该笔借款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2013年7月18日,原告郫县支行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赖永成支付了9期分期付款,还款37400元。但从2014年7月22日起未再归还分期款,剩余84456.40元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POSS刷卡回单、已还款明细单、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印证。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印证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郫县支行与被告赖永成所签订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为被告赖永成办理透支的义务,被告赖永成应当按约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归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英对该笔款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郫县支行主张要求二被告清偿剩余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永成、王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人民币8445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6元,由被告赖永成、王英承担。该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预交,被告赖永成、王英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