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维霞与黄先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张维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维霞与被告黄先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景照,被告黄先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值双方分居时将原告应得的2012年征地补偿款15000元、2013年经营性分红3000元、2013年股金利息800元,共计18800元私自领取,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以上款项。本院认为,我院审理原、被告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认可在分居期间领取了原告2013年经营性分红3000元及股金利息800元,共计3800元。原告庭审中放弃了部分无法认定的财产,其中包括以上应得的补偿款。我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霞的起诉。诉讼费27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