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破(预)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浩全与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浩全,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破(预)字第14号申请人:李浩全。被申请人: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中。2015年6月29日,申请人李浩全以被申请人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1日通知了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雁门路2号-1,经营农业机械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租赁等。现申请人李浩全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清偿上述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浩全对被申请人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浩全对被申请人平阳田能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彭志敏审判员 林寿兵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