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李世涛、司凤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李世涛,司凤娟,李世勇,李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邢宝明,任行长。被执行人李世涛。被执行人司凤娟。被执行人李世勇。被执行人李仕奇。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世涛、司凤娟、李世勇、李仕奇下达了(2015)长执字第728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查实被执行人李世勇名下在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相信用社有存款,有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示的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世勇名下有存款,应按(2014)长民二金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有存款不履行,其行为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世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