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滕志先与滕光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滕志先,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滕光鸳,1943年1月27日,退休教师。被告滕光故,农民。原告滕志先与被告滕光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志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光鸳、被告滕光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志先诉称,原、被告的宅基地上下平行,落差0.4米,各约3亩。原告的房子建于1975年,其中厨房后檐伸入上块地60公分。1984年,被告搬来居住,被告住上排,原告的房子在下排,中间有约7米通道。原告历来沿着厨房后檐滴水线开一条东西走向的排水沟,后排房子及通道积水都顺畅排水。但被告搬来后,三次用土和水泥填平填高排水沟,把水引入原告厨房。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与其儿子用铁锤砸击原告后墙体及墙角,原告修补后又被打下。同时,原告所在的屯在半山腰建了一座庙,山上的洪水沿地势自然流向落水洞,但被告人为的改变山洪的流向,把洪水引向原告厨房,水最终流入原告房屋前门。2014年10月12日,原告雇请司机拉了一车三角石准备填门前凹处,被告知道后阻止司机通过,迫使司机将三角石倒入路边,造成损失。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告厨房后面的排水沟及洪水的自然流向;2、判令被告赔偿墙体、墙角、窗户共4000元损失、三角石损失300元,共计43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滕志先辩称,原、被告长期是邻里关系,原告的排水沟及洪水的自然流向都没有改变。原告自己拉来一车三角石准备铺其房屋地面造成的堵塞,但此事已在镇司法所和村干的调解下顺利解决。被告本人及儿子从来没有破坏原告的墙体、墙角、窗户,原告诉请赔偿43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屯的邻里均可以作证,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相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没有实施侵害物权的行为。对原告提交的相片,证实了纠纷发生地的现状,但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物权及损害财产的行为,则由本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现场勘察情况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滕志先与被告滕光故的房屋位于田东县林逢镇永隆村龙拉屯,二人房屋一前一后呈平行状。原告厨房后墙与被告房屋正门相对向,二人房屋中间有约2米宽水泥公路,为政府修建的乡村公路。该水泥公路高出原路面约10厘米,并与原告厨房后墙间有约40厘米左右宽的路肩,路肩至公路路口处并未发现排水沟。原告认为,被告用土与水泥将原告厨房后的排水沟填平,导致流水倒灌至原告厨房。另,原、被告居住村屯的后山,有一座新修建寺庙,原告亦认为被告人为改变了寺庙旁山洪的自然流向,把洪水引入原告厨房。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告厨房后的排水沟及洪水的自然流向。被告否认对原告实施过妨害其物权行使及损害财产的行为。经本院现场勘察,原告所述的其厨房后排水沟与乡村公路旁的路肩表面一致,呈沙土水泥路面,但无法辩别排水沟位置、形状、长度。原告厨房后窗的四周砖头略有破损,但未影响使用,也未造成墙体凹陷。原、被告居住的村屯后山有新修建的寺庙,寺庙旁有一陡坡,陡坡尾部呈扇形状,一侧为平地,一侧为斜坡通往村屯方向,均铺设为水泥路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权利人对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但需举证证明相对人实施了妨害其物权行使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填平其厨房后排水沟,砸坏厨房后墙并改变洪水自然流向,原告对其主张只提供了现场照片,而照片只能反映纠纷地现状,无法证明本案实施侵害物权的行为人即为被告,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村委证明材料等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山洪的自然流向如何被人为改变亦无证据证明。同时,结合本院现场勘察情况,原告主张的厨房后排水沟已无法辩别是否存在以及位置、长度,厨房后墙砖头的破损亦未造成墙体凹陷并影响使用。因此,原告对其诉请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志先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志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刘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苏丽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