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39-1号原告陈玉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磬,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进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爱香,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勇,系该公司中队长,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陈玉成与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