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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汤振宇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树山,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汤振宇,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张新芳,女,汉族,1980年6月27日,住济南市。济南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李树山与汤振宇、张新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李树山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汤振宇、张新芳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7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2015)济仲保函字第66号提请财产保全函,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汤振宇、张新芳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