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753号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4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广斌,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宁市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3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洲。委托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洲。委托代理人黄贵普,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远生。委托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温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2元,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16元,另5416元由本院退回。。审判员罗春海人民陪审员梁明斌人民陪审员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施丽嘉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