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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国民与张彦军种植回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民,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贾国民,男,1977年8月18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种植回收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