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扈某诉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诉被告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扈某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