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同安与张惊雷、姚亚梅、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同安,姚亚梅,刘学海,张惊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徐同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姚亚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学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惊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惊雷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惊雷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