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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隋飞与张士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飞,张士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武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隋飞,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士烈,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飞与被告张士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后期追加的诉讼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隋飞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飞撤回对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隋飞负担。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