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隋飞与张士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飞,张士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武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隋飞,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士烈,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飞与被告张士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后期追加的诉讼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隋飞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飞撤回对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隋飞负担。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