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何和平。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和平诉被告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6元,减半收取5,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