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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何和平。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和平诉被告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6元,减半收取5,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