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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栾良保,职务董事长。被告: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伟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10元,由原告广州粤澳厨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健华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