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铖涛与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许铖涛,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许荣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铖涛与被告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铖涛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铖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许铖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