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某诉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70-1号原告:朱颖,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范德财,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孙琴,住址同上。被告: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被告:范超超,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刘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马昀,住址同上。被告:汪恭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英德利国际汽车城力帆、长城4S店,组织机构代码74894725-3。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汪恭顺、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存款金额已达到原告要求保全的数额,故对超出的部分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汪恭顺在安庆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000269457891000000003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账号:348900371426000606214、348900371426000655207、348900371426000648207、6222603210001295823、622603210000893784);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账号:348702000018010082781)的冻结措施。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