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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祝汉刚与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汉刚,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祝汉刚��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侠,农民。被告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梁寨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汉刚诉被告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汉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