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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春富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富,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富。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406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春富货款及损失费4957382.75元,现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