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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建波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3号原告程建波。被告高波。被告黄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波与被告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波在湖北鑫昇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27.5%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波在湖北鑫昇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27.5%股权;二、查封案外人杨全福所有并作为原告程建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2幢1层153室商铺,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86**号;三、查封案外人李胜军所有并作为原告程建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国际商都1幢A1区2层2043号商铺,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37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