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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咸明、马占清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咸明,马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被告马咸明,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马占清,男,汉族,1957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咸明、马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依法减半收取68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俊兰审 判 员  解统瑜人民陪审员  解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福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