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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天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赵天。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被告:张秀东。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赵天诉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给二被告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学军审 判 员  王迎迎人民陪审员  王子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