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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吕好强与北京正丰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陈才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正丰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吕好强,陈才阳,陈先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丰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好强。原审被告陈才阳。原审被告陈先居。上诉人北京正丰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原审被告陈才阳、陈先居住在浙江省苍南县,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5月28日,被上诉人吕好强与原审被告陈才阳签订了《上庄选厂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陈才阳租赁被上诉人位于平度市的一处选厂。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