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高姗姗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姗姗,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高姗姗。被执行人: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御龙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董事长。高姗姗与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姗姗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