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树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树军,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树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树军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于洪区多次盗窃,其所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093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北新区马刚乡柳条河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后院约100斤废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2、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东陵区望滨乡南三家子村村北被害人纪某某才家,将被害人纪某某才家50米电缆线、1把手电钻、1把角磨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58元。3、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兴胜村(仇家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现金人民币30余元盗走。4、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铁营子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60多片暖气片和2台联想牌17村显示器盗走。后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三台子村沈阳昆仑润滑油公司,将该公司1个潜水泵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05元。5、2014年9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解放村教学楼5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兰宏伟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佳宝微型面包车(车牌号:辽A5Q8**)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00元。6、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三台子村沈阳昆仑润滑油公司,将该公司40块铸铁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7、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全胜村沈阳鑫占冬建材厂,将该厂3组暖气片、30根钢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30元。8、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立新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一盒玉溪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元。9、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新民市罗家房乡赵家村被害人张某甲家仓库,将被害人张某甲家1台电焊机,30多根铁管,20多根钢筋,10多根弓片,2个铝合金窗户框,5、6个铝锅铝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08元。10、2014年12月3日夜,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乡尹家村被害人那某某家磨米厂,将被害人那某某家磨米厂45袋20斤装和23袋50斤装的大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125元。11、2014年12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医务室,将被害人吴某某1部黑色HTC牌手机盗走。后其至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一个保险柜盗走。其又至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于某某家磨米仓库,将被害人于某某家磨米仓库内的10袋玉米粒(每袋约100斤)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30元。1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营盘村村北被害人于钟某某家院子的仓房内,将被害人于钟某某家20根电机角铁(每根20斤左右)、40根铁管(每根10斤左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13、2014年12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兴隆台村被害人石某某家厂房内,将被害人石某某家1600斤大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20元。14、2014年12月1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镇兴隆台村被害人佟石家家厂房内,将该厂房内1700斤大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40元。15、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颇家屯省道107旁被害人张某乙家,将被害人张某乙家1个空氧气瓶、1台电焊机、4个水泵、1个台钳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26元。16、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孟家台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2盒软包玉溪香烟和1盒铁观音茶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4元。17、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吴家村张某丙家,将被害人张某丙家4片暖气片、20根钢筋、1个电饭锅内胆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3元。18、2014年12月2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孟家台村被害人郭某某家,将被害人郭某某1部手机和1个铝制锅盖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95元。19、2014年12月2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新民市罗家房镇德胜堡村244号被害人魏某某家,将被害人魏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3800元盗走。20、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将该社区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6200元。21、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树军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鲁家村村委会,用撬棍撬门进入村委会内将屋内的保险柜撬开,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离开。后其至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八间房村村委会,将该村委会1个保险柜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树军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石佛寺公安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郑维财、岳德厚、鲁俊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孙树军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曾检举收购赃物的收购站老板应属于立功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自2015年4月起针对该线索开展侦查工作目前并无结果,且该事实与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属于被告人应交待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故对被告人的该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又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孙树军退赔被害方沈北新区马刚乡柳条河村村委会、铁营子村委会、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兴盛村村委会、立新村村委会、孟家台村村委会、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沈阳昆仑润滑油公司、沈阳鑫占冬建材厂、纪某某才、张某甲、那某某、吴某某、于钟某某、石某某、佟石家、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魏某某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九百零四元。三、被告人孙树军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螺丝刀一把、板子两个、斧子两把、撬棍两只、铁钳子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