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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兆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临化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健,该公司区域经理。申请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银行盐城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1779183(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通驿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21日,经背书转让由申请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达丽审 判 员  周 颖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