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达古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