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某萍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萍,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唐某萍,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唐某萍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萍诉称,婚后因被告嗜赌没有照顾家庭及小孩,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5年2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1月29日共同生育一女马某萌。婚后被告嗜赌,没有尽到照顾家庭及家人的责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被告马某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是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对家庭及家人缺少关心和责任感所致。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指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尽管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感情的维系和发展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尽心营造。如夫妻任何一方,对家庭及其成员缺少关心爱护,对家庭建设缺乏尽职尽责,必将导致夫妻感情的最终破裂。因此,希望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家庭及其成员真切投入自己的真情实感,为自己也为家人建设美好生活的港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萍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萍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