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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西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攀西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五菱牌”小客车从攀枝花市龙洞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化产办公楼驶往格里坪方向,当车行至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化产办公楼一左转弯路口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方驶来的由被害人苟某某驾驶的“新感觉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苟某某受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6日下午死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甲驾车行至肇事处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驶向左侧道路左转小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确保安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以致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已不及肇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同事刘某甲打电话报警称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一“五菱牌”小客车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伤势较重,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初查,尚在现场等待的陈某甲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2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陈某甲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15年3月17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被告人陈某甲与死者亲属陈某乙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陈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122案件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调解申请书、死亡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法医尸体检验记录、病历复印件、门诊发票、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银行转款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车辆相关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书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刘某乙、谭某某、程某某、齐某某、刘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民警排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