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志成与刘平、刘金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成,刘平,刘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成,居民。被执行人刘平,居民。被执行人刘金珠,居民,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珠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金珠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