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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志成与刘平、刘金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成,刘平,刘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成,居民。被执行人刘平,居民。被执行人刘金珠,居民,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珠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金珠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