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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志军、汤艳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军,汤艳芳,徐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军,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汤艳芳,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徐玉莲,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莲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支行账户21×××21上的存款7775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