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志军、汤艳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军,汤艳芳,徐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军,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汤艳芳,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徐玉莲,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莲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支行账户21×××21上的存款7775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