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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卞长霞与张少求、周祖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求,卞长霞,周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求。委托代理人李拥军,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长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祖霞。上诉人张少求因与被上诉人卞长霞、被上诉人周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周祖霞立据向卞长霞借款5万元,卞长霞当晚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转入张少求的卡中。该借款至今没有给付。卞长霞放弃要求周祖霞、张少求承担借款利息。一审法院另查明,周祖霞与张少求于1991年5月20日在响水县响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17日在响水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周祖霞向卞长霞借款,有周祖霞所立借条及转账凭条等证据证明,卞长霞与周祖霞的债务关系应予以认定。周祖霞应对该借款予以偿还。卞长霞放弃要求周祖霞、张少求承担借款利息,不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准许。张少求辩称该笔款是周祖霞所借,借款虽转入张少求卡中,但该卡并不是张少求本人办理,一直由周祖霞保管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周祖霞立据时,张少求与周祖霞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张少求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周祖霞个人债务,同时,卞长霞将该借款转入张少求银行卡内,即使该卡不是其本人办理,卞长霞也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以上债务应当认定为周祖霞与张少求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少求应当与周祖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周祖霞、张少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卞长霞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周祖霞、张少求负担。上诉人张少求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强行将上诉人归入应该知道借款的存在,从而让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审理查明不能让上诉人服判,因为被上诉人卞长霞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知道其与被上诉人周祖霞之间的借贷行为。2.原审庭审中,卞长霞当庭承认一直没有和上诉人联系,甚至在起诉时都不认识上诉人,上诉人一直都不知道卞长霞将借款打到上诉人银行卡中。周祖霞在庭审中承认该卡是其用上诉人身份证办理的,是由她管理、使用的,在她离家出走时将该卡丢弃在家里。3.周祖霞在庭审中承认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周祖霞帮人放高利贷,其相关案件在响水县人民法院有十五、六件,金额高达300多万元。自2014年6月起至7月19日(周祖霞离家外出),周祖霞出具的借条金额高达100多万,而在此期间,上诉人家庭没有高额开销,这样的借贷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卞长霞要求上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卞长霞没提交任何证据。5.卞长霞把借款打到上诉人卡中,只能认定为不当得利,在没有人承担还款责任时,意外收款人才能承担返还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条规定,由周祖霞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周祖霞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卞长霞答辩称:借款时周祖霞和张少求没有离婚,周祖霞是以张少求工程款没有到账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她借款,张少求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周祖霞未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卞长霞提交的书证借条和银行卡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其出借50000元给被上诉人周祖霞,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周祖霞负有到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应认定为上诉人张少求和被上诉人周祖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上诉人张少求在二审中陈述,他和周祖霞在相关工程上投资150余万元,该款项大部分是其个人借款,少部分是其和周祖霞共同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涉案借款发生时,张少求、周祖霞系夫妻,该借款是按借款人周祖霞要求转账至张少求的银行卡,张少求对该借款享有支配权,出借人卞长霞有理由相信该借款为张少求、周祖霞夫妻共同债务,并且上诉人张少求亦认可其和周祖霞借款投资工程的事实,故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张少求、周祖霞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张少求虽否认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其提出该笔借款是周祖霞经手,没有用于工程投资,应认定为周祖霞个人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张少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