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化雷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雷,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杨化雷,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允华,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9562.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存款收入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