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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