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