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卫树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树林,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告人卫树林曾因盗窃,分别于199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7月25日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树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卫树林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老街菜场门口,失窃被害人杨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魅族MX4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71元。被告人卫树林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卫树林的照片、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证人康某、薛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卫树林、被害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树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树林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卫树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卫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卫树林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摄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雪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