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盘熠、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盘熠,陈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M楼。代表人杨承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工。被告盘熠。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盘熠、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瑶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