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志勇与郝立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勇,郝立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田志勇。委托代理人田胜辉。被告郝立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勇与被告郝立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田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