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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志勇与郝立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勇,郝立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田志勇。委托代理人田胜辉。被告郝立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勇与被告郝立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田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