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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十字街27号。法定代表人佘春仙。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法定代表人齐耀宏。申请人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林燕以其所有的鄂J×××××号宝马车一辆及银行存款1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林燕所有的牌照为鄂J×××××号宝马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扣押。三、对担保人林燕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24120108698484)的银行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