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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滕玉、周新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滕玉,周新生,施发凤,余海峰,余方明,合肥天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滕玉。被告:周新生,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施发凤,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余海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余方明,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天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周滕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滕玉、周新生、施发凤、余海峰、余方明、合肥天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