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秀广、赵俊先、赵录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赵俊先,张秀广,赵录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负责人张群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俊先,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广,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录先,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广、赵俊先、赵录先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秀广的存款3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赵录先的存款36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