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阚永胜与夏祥云、钟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阚永胜,夏祥云,钟福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阚永胜,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5委**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夏祥云,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所哈尔滨市宾县平坊镇红光委*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福君,男,1958年5月5日,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宾县平坊镇红铜委*组。申请再审人阚永胜因与被申请人夏祥云、钟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9)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阚永胜申请再审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不合理,应承担100%的责任,申请再审人无过失,只是没有驾驶证,不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十至十二,原审认定的不合理,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综上,阚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阚永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继业审判员 :李德彬审判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董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