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非诉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字第29号申请人安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冯树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2014年11月19日经安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冀保安监管罚字(2014)第(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该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冀保安监管罚字(2014)第(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久树审 判 员 党新晖代理审判员 张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