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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蓓蓓与马彦、肖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蓓蓓,马彦,肖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陈蓓蓓,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晴,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蓓蓓诉被告马彦、肖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蓓蓓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蓓蓓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