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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林比春、黄好明等与欧莹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比春。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好明。法定代理人林比春,系黄好明母亲。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好好。法定代理人林比春,系黄好好母亲。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欧莹春。一审第三人黄腾。一审第三人黎升发。上诉人林比春、黄好明、黄好好因与被上诉人欧莹春、一审第三人黄腾、黎升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比春及上诉人林比春、黄好明、黄好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善立,被上诉人欧莹春,一审第三人黄腾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黎升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林比春。审判长 崔 静审判员 禤汉奇审判员 潘云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