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09-3号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56899367-4。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3215272-0。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姚刚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xxx号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滁字第xxxxxxxx**号)、罗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xxx村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滁字第x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