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明、聂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闵光辉。被告王亮明。被告聂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明、聂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吴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