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希宁与陈俊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希宁,陈俊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希宁,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钱继恒、刘藕英,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俊方,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林希宁因与被申请人陈俊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希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