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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苗华航、钟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苗华航,钟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10号。负责人杨作建,行长。被执行人苗华航。被执行人钟秀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华航、钟秀丽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