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树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树明,穆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明。原审被告穆涛。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明、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灿磊 来源:百度搜索“”